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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

来源:番禺区  2014-06-09 17:22:58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番禺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及《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优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番禺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及《关于推进人才集聚工程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人才指已在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来我区自主创业或已与区属企事业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各行各业杰出代表及紧缺人才。包括:

(一)广州市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的人才。

(四)“禺山卓越贡献”、“禺山金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禺山金工”(优秀高技能人才)、“禺山金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禺山金助”(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禺山金艺”(优秀传统文化人才)的荣誉获得者。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其基数,主要用于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引进、评定、选拔、培养的资助或补贴,以及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为优秀人才的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安家津贴、交流学习等方面提供经费资助,为优秀人才在本区工作和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项目资助及补贴

 

第五条  对本区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给予下列资助,分2年等额拨付:

(一)对广州市杰出专家,给予50万元生活津贴。

(二)对广州市优秀专家,给予40万元生活津贴。

(三)对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

区属单位柔性引进的上述第一、第二类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可按本条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予资助。

第六条  对获市级以上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如有政策要求规定配套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配套。如没有政策要求规定配套但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审核,按不超过广州市资助或奖励资金的50%予以资助。

第七条  对本区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及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给予下列资助及补贴:

(一)对批准设立、并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经费用于院士工作站的工作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二)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资助25万元,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10万元。

(三)对每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科研项目启动经费7.5万元和生活补贴8万元;对期满出站1年内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安家费10万元;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等额资助。

第八条  对我区引进或培养的博士或硕士,以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中级以上技能人才纳入我区“四个民生”工程的积分管理,在公共服务方面提供倾斜。

第九条  定期对各类优秀人才开展认定评定,对相关荣誉获得者给予下列资助:

(一)禺山卓越贡献是对我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授予的荣誉,每两年认定评定1次,每次不超过1名(无符合条件者可以空缺)。对获得荣誉的个人或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助,其中40%给予个人或团队成员,60%给予其单位作为专项工作经费。

(二)禺山金才每两年认定评定1次,每次不超过20名,对每名荣誉获得者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三)禺山金工、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艺每两年认定评定1次,每项每次不超过10名,对每名荣誉获得者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为激发各类优秀人才不断脱颖而出,在每次认定评定活动中,往届获得者不再参加(有新的业绩者除外)。

    第十条  设立创业启动基金500万元,扶持在本区注册、合法经营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大学生或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优秀人才。

第十一条  对在职在岗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活动: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具有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

(四)具有农村高级技师资格的。

(五)本区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

(六)禺山卓越贡献、禺山金才、禺山金工、禺山金稻、禺山金助、禺山金艺荣誉获得者。

第十二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等优秀人才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将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与我区“四个民生”工程相结合,鼓励各类人才自主提升能力。

第十三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优秀人才项目评定、学术研修、交流学习、出版论文著作等学术活动,鼓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服务高层次人才,以及组织座谈慰问、政策宣传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有项目的资助与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得者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各资助或补贴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细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禺山卓越贡献的认定评定工作;各项优秀人才的认定评定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七条第(二)、(三)项以及禺山金才、禺山金工的认定评定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禺山金稻的认定评定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禺山金助的认定评定工作。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禺山金艺的认定评定工作。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第六条、第十条和第七条第(一)项。

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资助经费、组织实施和评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全区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优秀人才或其所在单位可作为人才资助项目申请人,按照本办法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报。

 

第四章  优秀人才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获得者为我区优秀人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番禺区优秀人才证书》,并列入区管专家进行管理,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优秀人才达到更高认定级别的,可按本办法申报更高级别的优秀人才资助项目。资助有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优秀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优秀人才通报有关政策,听取优秀人才的意见建议,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区优秀人才信息库,发布优秀人才信息,及时掌握优秀人才作用发挥、科研成果、考核奖惩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优秀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调动、职务调整、取得重大成果(奖励)、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重大伤病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把相应人员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申报条件后,可予优先申报。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优秀人才认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撤销其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番禺区优秀人才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优秀人才项目申报: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被开除党籍、开除职务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本区有关人才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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