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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禺山金才”、“禺山金工”荣誉称号评定认定实施细则

来源:番禺区  2015-01-08 16:48:23
内容摘要: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番府〔2014〕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番禺区“禺山金才”荣誉称号评定认定

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番府〔2014〕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评定认定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生初步人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情况汇总、审核、公示,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的人选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每两年评定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20名。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人选从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含柔性引进,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人选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市级(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上的专项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及其他专业技术类奖项(荣誉)的主要获得者(排名前三位)。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三)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四)长期工作在工业生产、建筑行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长期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在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人选申报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行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自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单位推荐的人选,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由单位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行业协会推荐的人选,行业协会加具意见后,由行业协会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申报人需填报《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表);提交相关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业绩材料和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委会,负责“禺山金才”荣誉称号的评定认定工作。评委会坚持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申报“禺山金才”称号的候选人进行评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择优报送区人才办。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根据相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征求社保、公安、计生、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区内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如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办提交书面异议书。凡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禺山金才”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相应资助。

第十四条 “禺山金才”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按《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有效期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番禺区“禺山金工”荣誉称号评定认定
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番府〔2014〕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评定认定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产生初步人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情况汇总、审核、公示,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的人选应当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每两年评定认定1次,每次不超过10名。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人选从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含柔性引进,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中产生。

第六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人选应具备技师(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原则上女性不超过45周岁、男性不超过50周岁,近五年来业绩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荣获以下任何一个奖项者:

 1.中华技能大奖;

 2.全国技术能手;

 3.南粤技术能手奖;

 4.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东省岗位技术能手;

 5.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

 6.广州市技术能手或广州市岗位技术能手;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三)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技艺问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技艺传授中,成绩突出并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近五年来在番禺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选拔条件。


申报流程

第八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人选申报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行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一)个人自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单位推荐的人选,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行业协会推荐的人选,行业协会加具意见后,由行业协会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申报人需填报《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表);提交相关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业绩材料和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以及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文件。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委会,负责“禺山金工”荣誉称号的评定认定工作。评委会坚持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的原则,对申报“禺山金工”称号的候选人进行评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择优报送区人才办。

第十一条 区人才办根据相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征求社保、公安、计生、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通过区内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如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办提交书面异议书。凡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禺山金工”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发放相应资助。

第十四条  “禺山金工”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按《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广州市番禺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暂行办法》有效期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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